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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6章 分配新领(2/2)

原高柳城城主斋木尚重,从越后刈羽郡转封至越中新川郡津毛城,领有一万两千石知行地;

原松山城城主富永长纲,从越后颈城郡转封至越中妇负郡八尾山城,领有四千石知行地;

原犬伏城城主丸山昌明,从越后颈城郡转封至越中妇负郡富崎城,领有一万五千石知行地,并担任妇负郡郡司;

原千手城城主下平吉长,从越后鱼沼郡转封至越中妇负郡田中城,领有一万石知行地,并担任妇负郡郡代;

原鱼津城城代铃木国重,从越中东新川郡转封至西新川郡太田本乡城,领有三千石知行地;

原饭塚灰毛城城主甘糟泰重,从越后三岛郡转封至越中新川郡鱼津城,领有一万五千石知行地;

原六万骑城城主福岛政为,从越后鱼沼郡转封至越中新川郡宫崎城,领有一万五千石知行地;

原须川城城主金子尚纲,从越后鱼沼郡转封至越中新川郡若栗城,领有六千石知行地;

······

清定鉴于越后上杉家在越中一国的根基不深,统治还不算稳固,就对臣从降服的国人领主、原越中守护代神保家旧臣大都进行本领安堵,只有对越后上杉军造成一定伤亡,以及阻碍越后上杉军进入越中之人,才会进行欠所处分(没收其领地)。

“欠所处分”意味着否定该土地从前领主的权利,所有权暂归清定(胜利的大名)。与之相对,对愿意归顺的领主,则可承认其领有,即完全保障其既有的领地权利,表面上看,似乎清定没有统治权,实际上并非如此。表示归顺的人,必须出仕并行臣服之礼,此外还需接受允许领有的手续。若非如此,他的土地将被视作无主之地,成为没收的对象。

这样,经过承认领有和没收,领主的统治权就遍及领内所有土地,只有被大名承认领有或得到大名分封的人才能确立其领主的地位。以这种方式统治的令制国,被称作(大名)领国或分国。

至于国人领主,大多因不谙统治,时时刻刻都有被下克上的危险,其存在的基础并不是特别稳定。他们见越后上杉家介入越中一国后其实还是感到非常高兴的。

对于这些国人领主来说,只要能主动臣从降服,其当知行权和地位不仅不会因为越后上杉家而遭到否定,反而能得到承认甚至增强。所以,他们都愿意前来出仕越后上杉家,并递交誓书和人质。

从表面上看清定不战便将这些越中国人领主收入到自己的势力范围之下,但对于这些土地和武士,他不能像在自己领国那样拥有绝对的统治权,也不能过多干涉这些领主统治的权力,最多不过将一部分地区或矿山、海港等变成自己的直辖地。

而此时的越后上杉家仅有一个半领国(越后一国,越中半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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